重庆太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重庆太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南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01执异98号
申请人:重庆太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孙家书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1021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思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思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南州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县古南镇龙角路**册号500222180042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重庆市太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綦江南州建筑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及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太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本院(2000)万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2000)万民执字第190号附1号执行裁定书、(2000)万民执字第190号民事裁定书、工商档案等证据。
本院查明,原重庆市太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与重庆市綦江南州建筑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及借款纠纷一案,2000年5月20日,本院作出(2000)万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一、原、被告于1999年6月22日签订的协议终止履行。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质保金50000元和借款40000元,其占用资金期间的损失50000元,从1999年6月22日起计算,40000元借款(各2万元)分别从1999年6月9日和1999年8月28日起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至付清为时止。案件受理费3210元,其他诉讼费960元,共计4270元,由被告承担。”2000年8月7日,原重庆市太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太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系重庆市太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因公司内部结构调整需要注销该分公司,2006年2月16日,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万州区分局核准注销重庆市太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重庆市太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由重庆市太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2013年8月5日,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万州区分局核准,重庆市太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重庆太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因公司内部结构的调整,原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太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注销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为重庆太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太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依据本院(2000)万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享有的债权由申请执行人重庆太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受。现重庆太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重庆太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重庆太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本院(2000)万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重庆市太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享有的相关权利,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南州建筑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的应予以扣除。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余佩松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