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01执26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太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3月10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重庆厚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太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厚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2民终8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厚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太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租金189863元及利息、违约金105000元、房屋占用费和交还位于万州区太白公园中路1号的建筑面积6179.48平方米的房屋。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利息、房屋占用费、违约金暂不能执行兑现,另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厚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太白养老院暂不能腾空,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交还的房屋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毅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方元
书记员*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