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枫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仙游县枫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322民初4303号
原告:仙游县枫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枫亭镇工业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554020-4。
法定代表人:郑剑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工、陈为国。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枫亭镇蔡襄北街1999号。
法定代表人:彭文宇,院长。
原告仙游县枫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仙游县枫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仙游县枫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仙游县枫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33元,减半收取计11266.5元,由仙游县枫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新发
人民陪审员  陈益平
人民陪审员  陈 婷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