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枫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仙游县枫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322民初6363号
原告:***,男,194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委托代理人:蔡松敏,福建求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男,195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被告:仙游县枫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
法定代表人:郑剑春,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工、李庆耀,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仙游县枫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后,缓交期限届满其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世伟
人民陪审员  蔡珍强
人民陪审员  吴志先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