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西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科立通用电气公司与贵州西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115民初1610号
原告:广州科立通用电气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新港中路赤岗西路20-22号自编3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西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科立通用电气公司诉被告贵州西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科立通用电气公司以被告同意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科立通用电气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广州科立通用电气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舒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