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建行政管理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11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宁行终字第2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在南京市广州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唐珺。
原审第三人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在南京市珠江路455号。
法定代表人***,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尹路。
原审第三人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石鼓路98号阳光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笑,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建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行初字第7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熊文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孙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