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525执17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乐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高县华能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案字第14号调解书,四川乐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县华能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5543元,执行中,执行到位7000元,被执行人在翠屏区叙府东段2号的房产本院另案轮候查封。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及即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宾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案字第14号调解书中被执行人高县华能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付申请执行人四川乐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98543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梁淑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银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