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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四川乐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终49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乐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书院街**号**栋******层**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乐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7)川0124民初6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冯 燕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