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终49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乐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书院街**号**栋******层**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乐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7)川0124民初6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冯 燕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