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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高县华能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525执68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乐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郫筒镇书院街145号1**16层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高县华能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高县文江镇民主街人大办公室底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四川乐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县华能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宜宾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案字第14号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高县华能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程款70372.77元,执行费956元,全部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高县华能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书面告知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案字第14号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70372.77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梁淑君 审判员  黄 英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