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瀚飞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南宁瀚飞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105民初5019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6年5月13日出生,住南宁市兴宁区。
被申请人***飞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明阳工业区B-1-2地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飞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3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编号为63505128020160000015的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以300万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飞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财产名称、数量及查封期限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唐上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