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105民初5019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6年5月13日出生,住南宁市兴宁区。
被申请人***飞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明阳工业区B-1-2地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飞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3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编号为63505128020160000015的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以300万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飞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财产名称、数量及查封期限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唐上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