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405民初2507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
原告:***,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
原告:***,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
原告:***,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
原告:***,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
原告:***,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市。
原告:***,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
原告:***,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苍梧县。
原告:***,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苍梧县。
原告:***,男,199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
原告:***,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
原告:***,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
原告:***,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
原告:***,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苍梧县。
原告:***,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苍梧县。
十五名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十五名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
被告:***飞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明阳工业区B-1-2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4330748N。
法定代表人:**。
原告***等15人与被告**、***飞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后,原告***等15人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等15人申请撤回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为375元,由原告***等15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