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105民初11385号
原告:***,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被告:南宁瀚飞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明阳工业区B-1-2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4330748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宁瀚飞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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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