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桂0102执2230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瀚飞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明阳工业区B-1-2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433074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9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39954566G。
法定代表人:***。
南宁瀚飞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桂0102民初9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130646.51元及利息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