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育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育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81民初2250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育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迎宾路市标金龙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15435153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群,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公务大厦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81003865798C。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生,男,该局科员。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育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戴剑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