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育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育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581民初5479号
原告福建省育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育才公司)与被告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育才公司与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的《石狮市人力资源市场大厦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37.1条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向泉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该约定关于仲裁事项及仲裁机关选择的意思表示明确,不存在歧义,且育才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故本案双方当事人已通过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仲裁协议条款方式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据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省育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秋芳 人民陪审员  黄美霞 人民陪审员  陈清清
法官 助理  肖 珊 书 记 员  傅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