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育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育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02民初5623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䘵彬、黄晓敏,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育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迎宾路市标金龙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文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成,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育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立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郭 纯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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