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04民初2562号
原告:尚国庆,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年4月5日出生,西宁市粮食局职员,住西宁市××区。
被告:青海省广宇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2号新时代大厦319室。
法定代表人:**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5年5月20日出生,青海省广宇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住西宁市××区物业办公室。
原告尚国庆与被告青海省广宇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尚国庆以要先提起行政诉为由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国庆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国庆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国庆负担。
审判员喇玮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