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广宇置业有限公司

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青海省广宇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222财保20号
申请人: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洪水镇阿西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海省广宇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虎,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省广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青海省广宇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宁市南小街支行账户(账号:×××)内存款1470000元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的保单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诉前保全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青海省广宇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宁市南小街支行账户(账号:×××)内存款147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2018年10月22日至2019年10月22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青海省广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