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04民初2291号
原告:青海国粮城西粮油综合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广宇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西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青海国粮城西粮油综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广宇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青海国粮城西粮油综合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原告青海国粮城西粮油综合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要求搜集证据后另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国粮城西粮油综合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1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青海国粮城西粮油综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358.5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