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广宇置业有限公司

青海省广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222民初247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洪水镇阿西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尊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省广宇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虎,系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省广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8)青0222财保20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青海省广宇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宁市南小街支行账户(账号:×××)内存款1470000元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的保单作为担保。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解除诉前保全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海省广宇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宁市南小街支行账户(账号:×××)内的存款147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