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2民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省广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光源墙体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青海省广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海光源墙体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青0222民初1535号民事裁定。宣判后,原审被告青海省广宇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青海省广宇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外墙保温施工合同》不等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纠纷是基于建筑物物权纠纷相关,而本案根本不存在物权纠纷,纯属于双方合同结算纠纷,双方对争议解决已约定了管辖地,一审裁定书扩大了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范畴,将约定管辖地认定为违反专属管辖错误,请求将该案移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青海省广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海光源墙体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外墙保温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直至质保期期间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但该约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