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2民初743号之一
申请人:青岛爱美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保税区汉城路5号东附309室。
法定代表人:许玲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善善,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宝飞乐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会展西路88号1号楼1-2530室。
法定代表人:孟宪法,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爱美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济南宝飞乐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作出(2020)鲁1402民初743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宝飞乐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63000元。申请人青岛爱美乐贸易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济南宝飞乐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申请人济南宝飞乐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青岛爱美乐贸易有限公司已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济南宝飞乐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3000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立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俊杰
书记员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