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宝飞乐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青岛爱美乐贸易有限公司与济南宝飞乐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2民初743号
原告:青岛爱美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保税区汉城路5号东附309室。
法定代表人:许玲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善善,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宝飞乐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会展西路88号1号楼1-2530室。
法定代表人:孟宪法,总经理。
原告青岛爱美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宝飞乐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原告青岛爱美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爱美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4元,诉讼保全费1335元,合计3079元,由原告青岛爱美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立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俊杰
书记员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