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维丰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爱维丰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昌民催字第14638号
申请人北京爱维丰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环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8年2月5日出生.
申请人北京爱维丰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将一张转帐支票(支票号码为40201130/17096134,帐号为×××)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告期满,利害关系人未申报权利,申请人未向本院申请作出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费一百元由申请人北京爱维丰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