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272号
原告:北京爱维丰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昌平区,东环路26号爱维丰业。
法定代表人:李佳霓。
被告:北京中研广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508室。
法定代表人:李国娜。
原告北京爱维丰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研广汇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爱维丰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爱维丰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爱维丰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梁 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佩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