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执1095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朗脉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上海海抗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执行上海朗脉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海抗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上海海抗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0)沪0112民初2010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海抗生物药业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395,307.16元,以27.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顾红兵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朱欣炜
书 记 员 朱欣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