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执825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朗脉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集心路168号7号楼5层。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执行人:**花,女,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执行的上海朗脉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花(2022)沪0114民初2267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268,21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213.89元、执行费15,082元。因**、**花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上海朗脉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除房产及部分款项外,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本院曾于财产保全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鹤槎路185弄8号304室房产。轮候查封房产的期限为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请于到期日之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逾期造成自然解封的,后果自负。
2.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花财付通账户内款项人民币2,878元,此款转本案部分案件受理费。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经轮候查封的房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沪0114执852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陆 琦
审判员 ***
审判员 毛 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怿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