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澄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澄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城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37334号
原告:北京澄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金益街7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培,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华城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榆树庄1号(北京国家数字出版基地文化创意及科技产业办公区)D01-047。
法定代表人:兰瑞敏。
原告北京澄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城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澄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澄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汪芬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辛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