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3执异95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执行人:北京宝鼎祥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政府东侧海惠诚综合楼101室-9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529600727。
法定代表人:魏东,总经理。
第三人:北京澄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金益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54684920G。
法定代表人:李玉刚,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宝鼎祥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申请追加北京澄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案审查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占北
审 判 员 单立勋
审 判 员 李 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于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