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8547号
原告:北京澄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同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澄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连民中、被告山东同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难以在简易程序法定审限内审结,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