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澄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澄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19717号 申请人:北京澄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金益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54684920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1999号3号楼3楼西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7411197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澄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澄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8.4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澄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九十八万四千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