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执582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澄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金益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54684920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时尚百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758704546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澄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时尚百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10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19 380元。
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1017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