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3执260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澄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金益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54684920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人,住北京市平谷区,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执行北京澄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13528号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证券、存款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13528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麦育亥
审 判 员 吕 鑫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