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联精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626相城区黄埭镇苏工机械设备经营部与江苏永联精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2626号
原告:相城区黄埭镇苏工机械设备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中市路62号。
经营者:查永波,男,197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国刚,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永联精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长安路。
法定代表人:卢文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撼,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相城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谢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芳,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相城区黄埭镇苏工机械设备经营部与被告江苏永联精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相城区黄埭镇苏工机械设备经营部以双方庭外已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相城区黄埭镇苏工机械设备经营部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永联精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相城区黄埭镇苏工机械设备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江苏永联精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94元,由原告相城区黄埭镇苏工机械设备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乔宁宁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杨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