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联精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永联精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12809号 原告:***,男,1972年4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庖***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庖***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江苏永联精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长安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永联精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石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