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12809号
原告:***,男,1972年4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庖***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庖***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江苏永联精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长安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永联精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石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