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5979号
申请人:江苏永联精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长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华邦西厦1幢1812室(CND)。
法定代表人:陈财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江苏永联精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永联精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江苏永联精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永联精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70元,由江苏永联精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