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410号之二
申请人: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永联精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长安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永联精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依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4作出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671306.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2022年2月28日,本院收到申请人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永联精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