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10246号之一
原告:江苏永联精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长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璟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园南大门56-0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永联精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璟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8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永联精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永联精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永联精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元、保全费420元,合计776元,由原告江苏永联精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