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410号之一
原告: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联精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长安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联精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中,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收到原告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14元,减半收取5257元,保全费3877元,均由原告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