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2民初5754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之***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联精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永联精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钱 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