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2民初6126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女儿。
被告:江苏永联精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永联精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钱 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