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市人和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25民终17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2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9月30日生,汉族,居民,现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6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弥勒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弥勒市弥阳街道菜花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弥勒市***菜花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居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弥勒市。
原审被告:弥勒市人和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人民路中段弥勒博爱医院旁。
法定代表人:段开元,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弥勒市弥阳街道菜花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审被告****和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2021)云2504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已经就工程款的给付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施荣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90元,减半收取259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张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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