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市人和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红河华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4民初2132号
原告:***,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弥勒市。
被告:红河华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仕金街168号阿细丽园小区30幢。
法定代表人:杨国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云南红华实业集团凯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联大路145号红华锦都小区1幢1层W1-2号。
法定代表人:唐筠凯,系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刚,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弥勒市人和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人民路中段弥勒博爱医院旁。
法定代表人:段开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璐露,云南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施红文,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弥勒市。
第三人:施红明,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弥勒市。
***与红河华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红华实业集团凯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弥勒市人和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施红文,第三人施红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而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李治平
审判员  杨婷婷
审判员  解雯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常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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