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4民初3713号
原告:***,男,1981年9月7日出生,傣族,住弥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响,男,系云南湖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弥勒市人和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街道人民路中段弥勒博爱医院旁。
法定代表人:段开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弥勒市。
被告:施红文,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彝族,住弥勒市。
第三人:杨坤,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泸西县。
第三人:徐刚,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弥勒市。
原告***与被告弥勒市人和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施红文、第三人杨坤、徐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而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计7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严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