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6民初564号
原告:延边吉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龙市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姜吉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义彬,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现住和龙市。
被告:吉林省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七条东盛街道办事处204室。
法定代表人:高萌,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吉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吉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的规定,本案系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故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吉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韩梅花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尤梦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