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21民初1489号
原告:吉林省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智元,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县。
法定代表人:刘永超,经理。
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胜杰,董事长。
原告吉林省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0元,由吉林省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永波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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