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21民初1490号
原告:吉林省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高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智元,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县。
负责人:刘永超,经理。
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胜杰,董事长。
原告吉林省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吉林省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84.00元,由吉林省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齐 菲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鑫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