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12民初969号
原告:***,男,1984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经济开发区双创孵化产业园区c区2号办公室202。
法定代表人:高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