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12民初969号 原告:***,男,1984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经济开发区双创孵化产业园区c区2号办公室202。 法定代表人:高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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