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12民初547号 原告:***,女,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七条东升街道办事处204室。 法定代表人:高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收到本院邮寄送达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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