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民初2630号 原告:***,女,1967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2036.95元,鉴定费3400元,交通费200元,护理费26962.20元,营养费4500元,误工费405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000元,伤残赔偿金6679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律师代理费11000元,合计126391.15元(去掉被告三次已支付的9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中旬,原告通过被告单位的工长***到被告处做临时工,原告工资为每天150元,原告工作至2020年10月28日时,早上7点,***让原告四人上二楼收拾木头方子和板子,原告在捡木板时,因二楼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导致原告一脚踩空从二楼电梯口掉到一楼,原告摔伤。原告被贾工长和***送往长春市双阳区医院抢救后被送往长春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64天,现虽已出院但至今未愈。原告经***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原告此次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以270日为宜,护理期以180日为宜,营养期以90日为宜。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此事,被告告知原告通过诉讼解决。 吉林省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诉被告吉林省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损伤发生地在长春市双阳区,双阳区是事故的侵权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同时,被告吉林省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双阳区,故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7月1日,被告吉林省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七条东盛街道办事处204室,2022年7月26日,被告吉林省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长春市双阳经济开发区双创孵化产业园区C区2号办公楼202室,实际办公地址为长春市双阳区黄山路9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吉林省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及实际办公地址均为长春市双阳区,本案应由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省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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